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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吏 其二

元 · 杨维桢
民有杀长吏,于理大悖之。
仁人根所自,吏德久已离。
击之柱后法,辇火救焚辎。
彼哉汉儒论,残贼忧软罢。
愿言敷国惠,以膏残民痍。

译文

百姓中有杀害长官的人,从道理上来说是非常违背常理的。仁爱的根源所在,是官吏的品德已经很久都背离了。用柱后的法律来打击他们,就像用辇车的火去救被焚烧的辎重一样。那些汉代的儒者的议论啊,只担心残暴的贼人会被罢免。希望能够广施国家的恩惠,来滋润那些遭受创伤的百姓。

注释

长吏(zhǎng lì)
职位较高的官吏。在古代官制中,通常指地位较高、管辖范围较广的官员。
悖(bèi)
违背、违反。表示与常理、道德等相冲突。
仁人
有仁爱之心的人。指具有善良、慈悲、关爱他人等品德的人。
柱后法
汉代御史中丞所掌的法律。在古代,柱后是御史中丞的代称,因其座位后有一根柱子而得名。这里借指法律的威严和公正。
辇火
用辇车所装载的火。辇是古时用人拉或推的车,在诗中可能象征着一种力量或手段,用于救助或处理紧急情况。

赏析

这首诗从现实的社会现象入手,表达了对官吏品德沦丧的痛惜以及对百姓疾苦的关注。在写作手法上,运用了对比,如‘仁人根所自,吏德久已离’,鲜明地突出了仁人与官吏品德的差异。情感表达上,充满了对百姓的同情和对改善社会现状的期望,体现出诗人的悲悯情怀。意境营造方面,以‘击之柱后法,辇火救焚辎’这样的描写,展现出一种紧张而迫切的氛围,仿佛在极力挽救即将崩溃的局面。主题思想上,强调了官吏应该秉持仁德、施惠于民的重要性,具有深刻的社会意义。

速览

《法吏 其二》是元代诗人杨维桢的作品,主题为讽喻、忧民、法治、感慨。民有杀长吏,于理大悖之。 仁人根所自,吏德久已离。 击之柱后法,辇火救焚辎。 彼哉汉儒论,残贼忧软罢。 愿言敷国惠,以…

标签:讽喻忧民法治感慨关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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