纵囚论
或曰:罪大恶极,诚小人矣;及施恩德以临之,可使变而为君子。盖恩德入人之深,而移人之速,有如是者矣。曰:太宗之为此,所以求此名也。然安知夫纵之去也,不意其必来以冀免,所以纵之乎?又安知夫被纵而去也,不意其自归而必获免,所以复来乎?夫意其必来而纵之,是上贼下之情也;意其必免而复来,是下贼上之心也。吾见上下交相贼以成此名也,乌有所谓施恩德与夫知信义者哉?不然,太宗施德于天下,于兹六年矣,不能使小人不为极恶大罪,而一日之恩,能使视死如归,而存信义。此又不通之论也!
然则何为而可?曰:纵而来归,杀之无赦。而又纵之,而又来,则可知为恩德之致尔。然此必无之事也。若夫纵而来归而赦之,可偶一为之尔。若屡为之,则杀人者皆不死。是可为天下之常法乎?不可为常者,其圣人之法乎?是以尧、舜、三王之治,必本于人情,不立异以为高,不逆情以干誉。
译文
信用和礼义在君子间施行,而刑罚诛戮施加于小人。刑罚达到处死的程度,便是罪大恶极,这又是小人中特别恶劣的。宁愿为正义而死,不苟且侥幸求生,并且视死如归,这又是君子中特别难能可贵的。在唐太宗贞观六年,审查被判处死刑的囚犯三百多人,放他们回家,约定他们自己回来接受死刑。这是用君子都难以做到的事,来期望小人中特别恶劣的人一定做到。那些囚犯到了期限,最终自己回来没有一个迟到的。这是君子都难以做到的,而小人却轻易做到了。这难道合乎人之常情吗?
有人说:罪大恶极,的确是小人;等到施加恩德来对待他们,可以使他们变成君子。大概恩德感化人的力量很深,改变人的速度很快,有这样的情况啊。我说:太宗做这件事,是为了追求这种名声啊。然而怎么知道释放他们回去,不是意料到他们一定会回来以期望得到赦免,所以才释放他们呢?又怎么知道那些被释放而离开的囚犯,不是意料到自己回来必定会获得赦免,所以才又回来呢?如果意料到他们一定会回来才释放他们,这是君主窥探了臣下的心思;意料到自己必定会被赦免才回来,这是臣下窥探了君主的心思。我只看到君主和臣下互相窥探来成就这个名声,哪里有所谓的施加恩德和懂得信用礼义呢?不然的话,太宗对天下施加恩德,到这时已经六年了,不能使小人不犯极恶大罪,而一天的恩德,就能使他们视死如归,并且保存信用礼义。这又是讲不通的论调啊!
既然这样,那么怎么做才可以呢?我说:释放他们回来,如果他们回来了,就杀了他们而不赦免。然后再释放一批囚犯,如果他们又回来了,那么就可以知道是恩德使他们这样的了。然而这必然是不会发生的事。如果释放他们回来就赦免他们,只可以偶尔做一次罢了。如果屡次这样做,那么杀人犯就都不会被处死。这可以成为天下的常规法律吗?不可以成为常规的,难道是圣人的法律吗?因此尧、舜、三王的治理,必定依据人情,不标新立异来显示高明,不违背人情来求取声誉。
注释
- 大辟(dà pì)
- 古五刑之一,是一种死刑。
- 冀(jì)
- 希望。
- 贼(zéi)
- 这里是揣测、窥察的意思。
赏析
从文学手法上看,本文采用了层层递进、正反论证的手法。文章开篇提出君子与小人在信义与刑戮方面的不同,为后文论述唐太宗纵囚之事做铺垫。在论述唐太宗纵囚一事时,先从正面假设这一事件体现了恩德感化的力量,然后从反面进行反驳,指出君主与囚犯之间可能存在互相揣测心思的情况,这种正反论证使得观点更加鲜明,逻辑更加严密。在情感表达上,作者以一种理性、冷峻的态度进行分析,对唐太宗纵囚之举背后的动机提出质疑,表达了对违背人情常理、不合法治常规行为的批判。在意境营造方面,文章并没有营造诗意的意境,而是以严谨的论说构建起一种理性思考的氛围。主题思想上,强调治理国家要依据人情常理,遵循圣人之法,不应为了追求名声而违背法治原则,做出不合常理之事。
速览
《纵囚论》是古文观止代诗人欧阳修的作品,主题为古文观止、议论、批判、治国。信义行于君子,而刑戮施于小人。刑入于死者,乃罪大恶极,此又小人之尤甚者也。宁以义死,不苟幸生,而视死如归,此又君子之尤…